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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属于恶意透支行为

针对恶意透支,通常认为它是由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的意图开始,所做出的一种超出规定额度或规定期限的经济交易行为。
并且,经过发卡银行正式且连贯的两次催收,但持卡人仍然在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未有任何返还之举。
然而,这种非法占有的意图,其实质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知道自己缺乏偿还的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最终导致无法偿还; 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的资金,以至于这种现金流无法正常循环,进而形成了无法偿还的局面; 透支之后便逃离现场,更改联系方式,躲避银行的催收; 抽取、转移资金,藏匿起财产,尽最大的努力避免偿还债务; 利用透支的资金从事非法的甚至违法的活动; 最后一点,即采取其他各种手段来非法占有他人的资金,并从此拒绝归还给权利所有者。
需要清楚认识的是,如果恶意透支的金额达到五万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五十万人民币,那么将被视为存在“数量上的严重性”; 若其金额高达五十万以上,但低于五百万人民币时,则会被判定为“涉及巨大数量”; 当这个数字上升至五百万甚至更多,那么无疑就已经达到了“极其重大度量”的程度。
最新修订: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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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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