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针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免责情形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若损害系由被
侵权方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引发,例如被侵权人主动
寻衅滋事或故意激怒动物,致使自身受到伤害。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饲养者或管理者需对自身无主观过错提供有力
证据加以支持。
其次,若动物饲养者或是管理者得以证明损害实为第三方过错行为所致,那么,被侵权方可据此向动物饲养者或是管理者索求
赔偿权益,而当动物饲养者或是管理者履行赔偿义务之后,他们亦有权利向第三方
追讨相应的补偿。
值得强调的是,法律对于饲养诸如烈性犬等具有潜在危险性的动物而导致他人受伤的事例中,即便被侵权方具有明显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饲养者或是管理者亦无法援引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