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体系下,对于贩卖毒品的案件,涉案物品的交易次数并非独立作为定罪区分的依据,然而却属于对
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性因素。
贩卖毒品罪行的成立,并不以交易次数为限,只要实施了贩卖毒品这一
违法行为,无论贩卖次数是多少,均符合
刑事犯罪的判定条件。
然而,针对多次贩卖毒品的不法行为而言,则会被视为严重的
犯罪情节之一。
例如,对于一个涉及三次贩卖毒品的事例,无疑将进一步加剧他所面临的刑期度量。
法官在对这类案件进行判定时,需要全面综合地考量贩卖毒品种类、数量、贩卖对象、贩卖方式以及
自首、
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由。
总之,贩卖毒品乃是极其严重的
犯罪活动,其不法分子必然要接受法律所赋予的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