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
赡养义务并非仅源于“上门女婿”的特殊身份,而是源自于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扶助义务。
在婚姻关系有效
存续的期间内,夫妻双方均负有为对方排忧解难并同时履行
赡养双亲的共同职责。
换言之,即使身为上门女婿,若能与女方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便在某种程度上应积极协助女方尽孝道,赡养其父母。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乃法定之责,无法规避或免除。
至于女婿对岳父母的赡养,则更多地体现为道德层面以及夫妻之间的相互扶持。
倘若女婿主动承担起主要的赡养责任,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未来或许将有权享受相应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