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贪污罪的
犯罪构成,并不以涉案人员是否属于
临时工作为区别的依据。
在
犯罪认定过程中,关键需要审查其是否利用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通过侵吞、
窃取、诈骗或其他
违法手段,将公帑据为己有。
倘若政府中的临时工在
执行公务期间,被赋予对公款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力,而在此基础上实施了上述
非法占有公款的行为,那么便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然而,如果该名临时工的工作职能并不涉及到公共资金的管理及处分事宜,即便出现了
违规行为,恐怕未必会被认定为贪污罪。
因此,在判断某人是否构成贪污罪时,必须结合其具体职责、行为方式、主观意图以及所侵占财产的性质等多个层面的因素进行全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