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贪污罪的
犯罪主体问题,是可以根据其职位性质进行归类而非仅仅依据是否为
临时工这一身份属性。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那些在政府部门或者公共机构中担任
公职,不包含所有的雇员临时工。
然而,如果这些临时工被赋予了管理和运营国有资产的任务且在此过程中
滥用职权,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当获取
公共财产的话,也是有可能触犯贪污罪的。
这个评判标准依据的就是他们所担任的职位性质以及他们是否通过职务便利,采取掩饰、欺骗、占有的手段来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
因此,临时工在特定情况下,若具备贪污罪的构成要素,同样有可能成为此种罪行的加害者或者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