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贪污罪的裁定过程中,往往需要考虑到多个至关重要的要素。
首先,从主体这一角度来看,
行为人必须具备自然人的身份和
国家公务人员的职责,或是被委任负责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特定人员。
其次,就主观层面而言,行为人必须存在蓄意
非法占有公有财物的意图和动机。
而从客观方面看,所实施的活动主要表现在滥用
公职之便,采用侵吞、
盗窃、
欺诈或者其它不正当方法来获取和占据公有财物这一行为上。
所谓的“借用公职之便”,是指行为人精心利用其职务范围内所拥有的管理、监管以及经手
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
关于贪污款数目的判定,一般以实际非法占有物品的价值为准进行核算。
然而,如果涉及多次贪污且尚未得到法律处理的话,将依据这些
诈骗金额累计计算,
然后进行相应的惩处。
另外,区分贪污罪与其他相关罪行,如
职务侵占罪等,则需要全面衡量包括主体身份、
犯罪对象在内的各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