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士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中仍然有可能构成
贪污罪责。
然而,这里要强调指出,贪污罪的成立并不以个人的职业身份作为唯一或者是绝对的衡量标准。
倘若某位离任退休的人士在其在职期间运用自身职位赋予的权力对公款进行了
非法侵占,而这一
违法行为却在其脱离原有职位之后才被揭露出来,那么,此时应当依法追究这位离任退休人员的贪污罪行,而非视其已经离职就不予追诉。
再者说,如果该退休人士卸任后再次受雇于原任职单位或者在与原工作有关联的领域承担工作,并在此过程中采用相应的职务权利对公款进行了不当处置,那么,他同样可以成为贪污罪的潜在罪犯。
决定个体是否涉及到贪污罪的关键在于,他们是否存在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在进行判断时,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到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手段以及所依赖的职务条件等各方面的细节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