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贪污罪这一
刑事犯罪而言,其主体范围通常限于
国家公职人员行使职务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然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他们极少会成为贪污罪的被告对象,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被视为这类
犯罪的主体。
具体来说,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涵盖以下几类人士:第
一,国家机构内部涉及公务事项的
公职人员;第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内部涉及公务事项的人员;第
三,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针对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派遣的参与公务活动的人员;第
四,依据专门
法规依法履行公务职能的各类人员。
当然,如果普通民众与上述具备特殊身份的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
贪污行为,那么他们也有可能以贪污罪
共犯的角色被予以
追究责任。
然而,仅仅依靠他们本身的存在和身份,很难将这些普通民众独立地归入贪污罪的主体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