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贪污罪的客观
构成要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利用职权上的优势,这意味着
行为人借用了自身在职责范围内所拥有的管理、控制及经手
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捷的条件;其次,是将公共财物私自占为已有,这被称为侵吞行为,这种行为是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再者,是采用秘密手段获取公共财物,这被称为
窃取行为;最后,是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法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被称为骗取行为。
而所谓的"其他手段",则涵盖了内外勾结、迂回贪污等多种形式。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贪污的财物必须是公共财物,其中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