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贷款和借贷的关系中,关于利息方面的条款表述不明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首先是既未对利息进行约定,也就是说
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中的所有章节都完全没有提及到还款时需要支付何种类型的利息;其次是虽然在合同中有对利息的表述,但是却显得模糊不清,例如使用了诸如“适当利息”、“合理利息”一类的含糊术语,而并未明文规定具体的利率数值或者其计算方法;最后是虽然也有对利息进行了约定,然而对于利息的计算基础(基数)、支付时间以及计算周期等重要因素却没有任何详细说明。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如果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中,对利息部分的条款表述不够明确的话,那么当
借款人提出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时,人
民法院就不会予以支持。
然而,对于自然人之间之外的其他情况,若借贷双方对
借贷利息的表述不够清晰,此时,即使是由借款人提出支付利息的请求,人民法院仍需结合民间借贷活动的实际状况及其所涉及到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等多重因素,综合考虑后才能确定最终应支付的利息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