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吸毒行为的事件中,律师与嫌疑人会面通常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类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特别严重的
贿赂犯罪的事件,在调查和审理过程中的辩护律师若需在事件
侦查阶段与其在押的委托人(也即是
犯罪嫌疑人)见面,应向负责事件侦查的相关机构请求许可并得到批准。然而,涉及吸毒的事件并不在这个条文的
适用范围之内。但是,如果事件本身具有很大的复杂性,例如牵扯到多方
共犯或者涉及多个跨境
犯罪行为等,调查机关可能因为需要开展更大规模的调查工作,从而对律师与嫌疑人见面的权限进行适当的限制或者审批流程。尽管如此,一旦律师提出会见申请,负责事件调查的相关机构有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表明是否许可会面的请求,并确保律师能够切实地行使其与其客户(也就是嫌疑犯)会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