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委托人应独自负担与律师见面时所需支付的费用。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费用的分担方式或许会相应地发生变化。例如,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倘若被告人或
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人员,或是未曾完全失去辨识以及控制自身
行为能力的重度精神疾病患者,且他们并未特别委托辩护律师的话,那么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义务按照相关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遣专门的律师来代表他们进行辩护,在此种状况下,律师服务的相关费用便将由该法律援助机构全权承担。若
当事人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由何方负责承担律师见面之费用,则需严格依据合同上的条款实行。总而言之,一般的规则性原则是委托律师者,即需要支付相关费用。但是,也有特例情况以及依法定规则行事的情况出现,这将直接影响到费用的承担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