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的
司法程序中,当涉嫌犯有强奸罪的被告人为公安机关所
逮捕之后,此案提交至法院进行审理的时长将会受到案情复杂性的影响而有所差异。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公安机关在
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其展开侦查并对其进行
羁押的总时限不得超过两个月之久。而针对事件情节特殊且在
期限届满之时仍未能得以结案的情况,则可依据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示予以相应延长一个月。若是牵涉到交通极其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事件,或是重大的
犯罪团伙事件,亦或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事件,以及
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取证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的重大复杂事件,经过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批或决议,则此类事件的
侦查期限便可能进一步延长至两个月。在经过完整的侦查程序之后,若需对
犯罪嫌疑人处以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并且按照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之后,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情况下,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批准或决定再次延长侦查期限两个月。然而,对于一旦
侦查终结的事件,均须移交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在此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所需的一般期限为一个月,但对于重大且复杂的事件,则可延长15天。若检察院发现
证据存在不足之处,需要
补充侦查的,便可将事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次数以两次为上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待检察院审查完毕,确认应予
起诉的,便会向法院提出
公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