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方面的相关期限并不存在固定且完全统一的标准。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断而言,系指在诉讼时效实施期间内,如出现特定的法律规定事项,使得先前所历经的时效阶段归于无效,当这些法律规定事项截止时,诉讼时效亦将重计。例如此类情况:一个罪犯若在被追究惩罚期限之内再次
触犯法律,那么前一次被追究的惩罚期限将会自其犯下的新罪行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至于诉讼时效的延长,这一概念主要表述的是,由于在
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了法定原因,以致于诉讼时效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中所设立的制度。举例来说,在这个体系中,如果某个
逃逸者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进行侦查或者在人
民法院启动事件审理之后仍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则其将不受诉讼时效的
有效期约束。然而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制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部分的规定则相对显得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