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刑事拘留直至作出判决的整个过程中,实际耗费的时间其实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通常来说,在刑事拘留时效的最长时限为 37 天之后,相关人员就有可能会被依法转移至
逮捕程序之中。紧随其后的便是逮捕之后的
侦查阶段,此时的押解期原则上限定在两个月之内;如若此阶段内,所涉事件的案情异常复杂且期限已然届满依然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的话,理论上可以申请由上级检察院审批延长一个月的期限。事件终了后,警方会将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环节,在此过程中的审查期通常为一个月左右;然而若是涉及重大或复杂情况的个案,这个审批期限可能会被适当延长至十五日。若检察院判定
犯罪事实已经基本查清,
证据确凿充分之时,就应该依法向前来审理的法院提交
公诉请求。法院接受事件并开始审理后,通常会在两个月内做出判决,最晚也不会超过三个月。至于那些可能会被判以
死刑或同时涉及
附带民事诉讼的事件,以及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列举的特定情形之一者,均可经由上级法院批准,将
审理期限进一步延长至三个月。然而应当明确的是,实际需要花费的时长最终还得根据事件的复杂性及其证据链状况等多重因素做综合性的评估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