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缴纳赔款和
逃逸这两种涉及到法律层面的概念,实则有着本质上的区别。逃逸行为是指在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事故
责任人有意避开或躲避和法律有关的
追责而逃离事发现场的行为。换言之,若在事故发生之后,肇事者采取了逃逸这样的行动,那么无论他们在事后是否积极地进行了
赔偿,都无法抹消他们在逃逸中的行为事实。然而,在
量刑时,积极赔偿的情况或许将被视作一个考虑是否减轻其量刑幅度的重要考虑因素。
在对逃逸行为的认定过程中,重要的依据往往是事故发生之后的一系列行为表现,例如是否迅速离开了现场,或者是否明知故犯地刻意掩盖了自己的真实身份等等。一旦被判定为逃逸的
违法行为人,那他们的惩罚程度通常都会被有所加重。但是,如果
证据足够充足以证明在当时展露出来的行为之中,存在着合理的原因而导致其未能第一时间处理事故并离开现场,并且在事后肇事者主动承担起了他们应负的责任,那么这样的情形就有可能不被
司法机关判定为逃逸行为。最后的判决,将需要根据多元化的因素,如事故的严酷程度、所造成的实际伤害以及其他相关的影响因素等,进行全面的考量和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