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分公司并不具备
法人资格,故其所负有的
民事责任通常会由具有法人地位的总公司代为承担。在提
起诉讼时,对于分公司是否有
管辖权,法官们通常会遵循“原告就被告”这一原则进行裁定。也就是说,如果原告将位于“被告人所在地”(即分公司住所地)的法院作为首选,那么该等法院便拥有对此案的管辖权。但请注意,若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已经对
管辖法院作出了明确约定,并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话,那么
仲裁法院应当按照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然而,当分公司所实施的经营活动触及到了专属管辖的领域时(例如关于不动产
物权纠纷方面的争议),则遵循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所拥有的管辖权。与此同时,如果分公司已按照法律程序被依法予以注销,而原告所主张的诉求却是在注销手续办理完成之前产生的,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原告应当将总公司列为被告,并将总公司的注册地址所在的法院设为管辖法院。因此,合理确定
诉讼事例的管辖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到诸多细节因素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