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赃
犯罪的事例,一般的情况下,应交由
犯罪行为发生地点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地点所在的公安机关进行
管辖处理。“犯罪行为发生地点”是指实施销赃行为的场所;而“犯罪结果发生地点”则涉及到销赃所获资产的获取地、隐藏地、迁移地、使用地以及销售地等方面。然而,若
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为适合行使
管辖权,亦可将事例移交给该区域的公安机关进行办理。但当面临几个公安机关均有权力对某个销赃事例进行管辖的情况时,应优先考虑由最早接手此案的公安机关负责审理。如有必要,也可由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点的公安机关承担该管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