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
环境污染行为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遵循着如下几个基本原则:首先,是无
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即便环境污染
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未产生任何过错,但只要其行为导致了环境污染以及相关损害后果的发生,那么,他们仍须依法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其次,便是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如果污染行为与其引发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联性难以作出明确判断,那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将由实施污染行为的
当事人进行举证,以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便会被推定为确有因果关系的存在。再次,便是共同污染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指出,当多个污染行为人共同导致了相同或类似的损害结果时,他们应对各自的污染成分、排放数量等因素进行分析,以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如若无法准确界定责任份额,则应由各行为人平均分摊责任。最后,是全面
赔偿原则,该原则要求污染行为人必须对由于自身污染行为所导致的所有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其中既包括直接
经济损失,也涵盖了间接经济损失。总的来说,以上这些原则的设立,旨在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广大民众的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