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一人员和个案的审查
逮捕程序中,所允许的
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应超过两个月。如若案情较为复杂、或期已届满仍未能达成事例的审结,可以呈请上一级别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将侦查羁押期限再予以适度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长时期不适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且复杂的事例,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批准
延期审理。此外,对于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且复杂事例、重大
犯罪团伙事例、
流窜作案的重大且复杂事例以及
犯罪涉及范围广泛、取证难度较大的重大且复杂事例,经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至四个月。总而言之,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时限需视事例的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