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的实践操作规程之中,辩护律师一般来说无权单独与控诉一方
当事人的
证人会面。这些控诉一方的证人将由负责发
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实行全面的管理及联络工作。然而,在部分特定类型的事例中,辩护律师亦可以依据特定的程序要求,向法庭提出申请并获得应允后,才能够在法庭的规定和法律的指导下,面对面地对控诉一方的证人进行所谓的当庭审问,以此来检验相关
证据和证词的可信度及其合乎法律规定与否。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庭前申请往往需具备充足的合理性原因以及充分的证据线索,以证明该证人口供中存在着关键的疑点或者可能对事例的公正审理产生重大影响。若无此方面的因素,法庭很可能无法批准辩护律师的申请。总的来说,辩护律师面见控诉一方证人的可能性极其微小,并且受到了严苛的法律程序和条件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