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泱泱中国的
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对于那些超出
举证期限所提交至法院的各项
证据,从基本法制原则出发,一般是不允许得到采纳的。然而,如果此种证据属于新颖且具有说服力的新发现,亦或是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
当事人无法在规定期限之内完成证据的收集与提供,法院可能会依据相关事实情形做出特殊考虑并予以采纳。这里所提及的"新的证据",通常是在举证期限宣告截止之后,经过斡旋探寻发现出来的新情况,或是在此前由于客观条件限制而无法获取到手,却在举证期限结束后才得以采集到的相关证据。然而,倘若当事人因为故意疏忽或严重过失而未能按时提供所需证据,法院则将依法对此行为进行批评乃至
处罚,比如给予必要的训诫或者实施罚款措施。即使最终的结果是该项证据得以通过,那么由此引发的额外费用,也应当由那名
逾期提供关键证据的当事人承担起应有责任。综上所述,对于法院而言,决定是否采纳超过规定期限的证据,必然要经过全方位的权衡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