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来说,律师赴异地进行面谈所需之费用,理应由委托方,也就是申请人来负担。在签订律师
服务合同时,双方应对此类费用的承担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假如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了律师异地面谈所产生的费用已包含于总的律师
代理费里,那么便无需申请人额外支付相关款项;反之,若在
签署合同时并无对此方面有所说明,那么往往需申请人自行承担这部分的额外费用,这其中包括差旅过程中所产生的
交通费、酒店住宿费等等。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具体的费用分担方式还可能受到具体事例情况以及申请人与律师洽谈结果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是在一般性的操作中,应遵照依照双方在合同中达成的约定来确定最终费用分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