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故意
伤害罪的
追诉期限起始点的准确计算日期,我们通常将其理解为自
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所谓"
犯罪之日",即通常所称的犯罪行为依法正式构成的日子。假如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或持久性的特征,那么则应自该犯罪行为最终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例如,对于单一性的
故意伤害行为,实施伤害行为的那一日就被视为犯罪之日;而对于具有持续性质的伤害行为来说,当伤害行为停止时方才算是犯罪终止之日。此外,对追诉期限的具体设定还需参照法定最高刑这一重要标准进行衡量。 如若故意伤害导致他人轻度损害的,
追诉时效通常为五年;倘若导致他人重度损害的,追诉时效调整至十年;至于对他人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危害,或采用极端残忍方式致使他人重伤并导致严重残疾的情况,此时的追诉时效则需延长至二十年。若在二十年之后仍被判定为必须加以追究的情况下,便需要申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