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情形下可监视居住,如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是生活不能自理者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采取此措施更适宜、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等。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同样可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能在羁押场所和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为确保监视居住合法规范,公安机关应严格审查适用条件,规范执行程序。同时要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其人身自由和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