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公安部门在认定
拘留人员存在需要进一步
逮捕的必要之时,需在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批申请并等待其裁决。在特定情况下,对某些具有流窜
犯罪、多次犯罪或结伙
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人来说,审批时长可延长至一至四天。然而,对于此类
重刑犯罪者,审批时限可能会再次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决定,即批准逮捕或者不予批准逮捕。侦查期间最长只能为期两个月,若有特殊情况则可以申请延长。而在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审查期限一般定为一个月,但也可以申请至多延长半个月。最后,法院审判的第
一审期限一般设定为两个月,最迟不能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