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占用耕地进行房屋建造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应当视为违规建筑予以强制拆除。根据规定,开展非农业设施建设时,务必坚持节约用地原则,有条件利用荒地的,应避免占用耕地资源;能够充分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得侵占优质土地。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占用耕地用于修建窑洞、墓穴,或是未经许可擅自在耕地上搭建房屋、挖掘砂石、开采矿产、采集土壤等活动。同时,也严格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从事林果种植以及挖池塘养殖鱼类等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
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
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