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事故处理过程中,救助基金单位有权针对相关
责任人或保险公司展开追缴
赔偿步骤。旨在确保事故受害者能得到妥善安置和治疗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际上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设立和运作的专项资金,专用于垫付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伤亡所产生的
丧葬费用或全部或部分抢救费用。具体来说,救助基金会在满足以下条件时,负担起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涉及到的丧葬费用以及部分或全部的抢救费用:
首先,若抢救费用超过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其次,如果肇事车辆并未购买交强险;或者肇事车辆在事件发生后逃离现场未能及时处理等情况。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救助基金来源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根据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通常被称为‘交强险’)的实际保险费,按一定比例提取的金额;地方政府在保险公司运营交强险的基础上,按其缴纳营业税的数额提供的财政补贴;至于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将面临罚款
处罚;救助基金的
孳息收入也是重要的资金来源途径;此外,还包括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那里追回的
赔偿金;来自社会爱心人士的捐款资助;以及其他各种可能的资金来源。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有关单位、
受害人或者其
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