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尽力获得受害者的谅解所需支付的
经济赔偿,通常会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达成共识,或由司法机构进行适当的调节来决定具体数额。关于相关的
损害赔偿费用,如
丧葬费用,其具体金额应依据案件审判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水平,乘以六个月求得。
至于被
抚养者的生计费用,则需根据抚养人是否
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生活状况等因素,按照同一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平均额度进行计算。若被抚养人为
未成年人,需计算至满十八岁为止;而对于那些既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得到其他生活来源的受害者,则需按二十年计算。
然而,如果受害方超过六十周岁,那么他/她可从每增长一岁的年纪中减少一年的
赔偿金额;倘若
受害人达到七十五周岁以上,那么他/她有权享受五年的
赔偿期。至于
死亡赔偿金的具体金额,则通常按照案件审理地所在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准,按二十年进行计算。当然了,如果受害方超过六十周岁,那他/她可以减少一年的赔偿额;而假如受害人已经达到了七十五周岁以上,那么他/她享有的赔偿期限就是五年。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