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案件中,若案件持续拖延并不利于被告方的地位;
然而,若
诉讼进程长时间停滞,则无疑会对原告方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另外,在审判过程中,若需重新委托或指派
辩护人或辩护律师,他们所需的准备工作时间应自案件宣布
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期满为止,这部分时间不在审判期限之内进行计算。
针对
公诉方要求展示在开庭之前已经向人
民法院提交过的
证据目录之外的
新证据,在辩护方提出反对意见的时候,审判长有权决定是否准许展示这些
证据。
此外,如果辩护方请求给予更多时间来对新增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准备,法庭可以宣布暂时休庭并考虑到实际情况确定辩护方需要准备的合理时间。当确定的期限结束之后,法庭将恢复正常的审理程序继续进行。
《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下列第
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