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
代理记账服务之覆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亮点:
1.账目处理及申报工作:我们将全权承担
(1)各税种的依法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2)企业税务状况的自我检查及其各项应缴税款的
清算代理;
(3)全方位的企业税务统筹,包括投资项目的税收评估以及相应的涉税文件编制;
(4)建立完善的企业纳税核算体系与办税制度,同时为企业量身定制合法合规的财务管理制度;
(5)全力支持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收购行动及企业之间的跨行业合并事宜,并针对其经营体系作出周密的规划与设计;
(6)为您企业提供精准的财务报告分析,并给予针对性的管理建议;
(7)满足客户对于其他常规代理业务的特殊需求。
2.担任企业常年税务及会计顾问:
(1)无论是日常税收或财务方面的疑问,我们均可通过登门拜访、电话联络或者网络咨询等多样化方式给予解答;
(2)在企业处理各类日常涉税事务时,我们将全力提供全方位的指导与协助;
(3)对于企业进行的财税知识培训计划,我们予以免费配合并提供全方位的指导;
(4)定期组织客户参与我们组织的税务咨询系列会议;
(5)客户对于其他业务的需求,我们同样全力以赴完成。
3.全面税务筹划:
(1)我们能够对不同经济环境下的税务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解决现有税收结构中存在问题及未来可能面临税收风险的策略性建议;
(2)全面掌握贵公司的经营结构以及财务运行特点,详细分析运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税务项目,全力挖掘潜在的节税空间;
(3)结合贵公司的整体运营思维,为公司制定合理、可行的税收政策调整和改进建议;
(4)协助贵公司切实执行长期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
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