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
结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婚后所带来的价值增长将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
然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特定
法规来进行判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在双方结婚后由一方婚前购置的财产产生的收益,除了
孳息以及自然增值之外,都应该被认为是双方的
共同财产。如果存在特别约定的话,则应当依照相关约定进行调整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