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申请阶段。凡具有
法律效力之民事及
刑事判决与裁定系判定
当事人须尽职履行义务。若有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请人
民法院予以
强制执行,亦可请求审判员将
案件移交给执行员进行执行。接着,法院受理阶段。当事人或直接利害相关者如果质疑执行行为违反法律
法规,可以以
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对于此类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从收到异议之日起审查原因,若是理由充足的,则依法裁决撤销原决议或者修正错误之处;反之,若理由不足够充分,则应裁定驳回。进一步,申请复议阶段。若当事人或
利害关系人对裁定结果表示不满,则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
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法定时限仍未执行的,申请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仔细审核,可以要求原审理法院在特定时间段内完成执行任务,也可决定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同级法院执行。
最后,法官向
被执行人士发出执行通知。当执行员接手申请执行书或者收到移交执行书后,应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督促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履行相应责任,如
期限届满若仍未履行义务,则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堪承负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并且有可能隐匿或
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立即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执行过程中,如同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实施
强制执行措施之际,执行员需出示相关证件。执行完成后,应对执行情况予以详细记录整理,并由在场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