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合中取回他人遗忘之物,按理来说并不算得上是
盗窃行为,然而若该
遗失物品的实际价值较高且经过他人多次催促仍拒绝归还原主,那么就可能被视作构成侵占罪行。侵占罪与其他破坏财产的
犯罪行为之间最显著且最本质的区分在于,侵占行为包含了两个紧密联系且难以割裂的动作特性——即在法律允许之下持有某物,却又通过非法手段擅自侵吞它;
换言之,
行为人将原本已属于他人并由其合法掌控的财产非法转变为了自身所有物品,同时却仍然坚持拒绝归还给权利所有者,亦或者是拒绝对此做出任何形式上的补偿或
赔偿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
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
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