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意义上,
担保人并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
赔偿或负面后果。纵使担保人触犯了法律规定,倘若并不涉及到被担保人直接介入或者干预的情况出现,那么被担保人便没有必要为此担保人的
违法行为而承担任何形式的
连带责任。
关于这一点,尽管第三方与
债权人达成协议并明确表示,当
债务人无法按约履行
债务责任时,保
证人会依照事先的约定来承担债务或负责
清偿债务风险,然而在此种情形下,所谓“第三方”实际上就是我们所称的“担保人”,他们可能是具备代位偿还债务的能力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普通公民。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