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文确认,在
协议离婚过程中,双方均需承认和尊重
离婚冷静期的存在,具体期限设定为三十天。
依据相关法制条款,自
婚姻登记处接收到
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直至第三十个工作日为止,若有任何一方可提出退出
离婚登记申请意愿,均可向婚姻登记机构撤销先前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