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企业因破产而须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其
法人代表不仅于未来再次创办企业时将遭遇诸多掣肘,更有可能承受人身方面的限制,例如倘若拒绝履行法院裁定,则可能面临
拘留等严重后果;
另外,若该
法人运营过程中触碰法律红线,届时法人代表本人亦恐遭受限制,甚至有可能
涉嫌犯罪,进而接受
刑事处罚。
二、在法人具备完善组织架构且无明显瑕疵的情况下,其所引发的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我承担,而并非由股东或法人代表个人背负。
三、对于
个人独资性质的法人而言,只要能够明确区分法人财产与
个人财产之间的界限,便无需法人代表承担任何
民事责任。
至于采用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即使到期负债累累,公司所有财产亦应为对抗债权之
担保,无需股东个人额外担责,但成立时存在
出资瑕疵的特殊状况除外。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
董事、
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