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彩礼究竟属不属于夫妻间共有的财产,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首先,若所赠送的彩礼是在女方婚后才得到的,以下为可能存在的情况:
(1)若彩礼仅仅是由一方私自进行接受或是用于购买
结婚所需的物品,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女方在婚后所收取的彩礼倘若没有特别提及属双方共有,那么这部分彩礼应当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男女双方并未共同生活过,就需要考虑财产的来源,以便在分配
共同财产时有个合理的依据;如果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加之给出彩礼的一方因此陷入贫困境地,可以依照有关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在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给予经济困窘的一方更多的优惠待遇;
(2)如若彩礼是在女方婚后得到的,但同时有明确表示只能由女方本人拥有,或者双方已经达成共识,即婚后所领取的财产应当归各自所有,那就应该将此认定为夫妻中的
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事实上,彩礼并未真正进入到两个人的财产共同体中,仅仅是由某一方家庭单独占有,所以这并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如果彩礼在女方结婚前就得到了,以下便是可能出现的几种状况:
(1)彩礼在结婚前就交付给了女方,而且双方没有对其用途做出任何约定,这种情形下,彩礼应当归属女方的个人财产。即使女方用彩礼购买了家电、家具等物品作为陪嫁之物,这都只不过是财产形式的转变,并不能改变这些物品仍然隶属女方个人财产的本质;
(2)在结婚前男方就交付了彩礼,女方和男方协商决定该彩礼的用途。在结婚之时,女方会把这笔彩礼当做陪嫁的物品带回到家中。在这样的情况下,女方的陪嫁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由女方父母亲自
出资的陪嫁,而实际上是由男方支付的彩礼转化而来,这笔费用就属于双方
当事人双方对于彩礼的返还达成的其他协议。各方都应该遵守此项协议,
司法机关会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愿;
(3)若彩礼在结婚前已交付于女方,而女方之后对此进行赠与给其他人。在婚礼举行之前,如果女方父母确定要将这笔钱赠与女方本人,那么这就属于女方本人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