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当事人所面临的问题,可依据以下几点进行解决:
1. 若当事人
退休档案中所记载的
身份证编码与户口簿以及身份证所登记的编码完全一致,只是名称稍有出入的话,当事人只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原本即可;
2. 选择前往当地
社会保险监管机构进行详细咨询,看是否能够通过出具介绍信来证明其实际状况,并将这封介绍信以及上述搜集到的所有信息在
社保部门进行备案;
3. 前往户口所在警署处,向相关工作人员申请在当事人户口簿的“曾用名”栏目中添加其退休档案中的曾用名称;
4. 倘若发现当事人户口簿上所登记的编码与退休档案中的记录并不相符,在法律角度来看,二者基本可以认定为非同一人。此时,当事人应携带户口簿及身份证原本,前往
户口所在地警署查询并查阅最原始的户口档案信息,找出数据出错的具体原因,然后加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