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亲子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亲情探访权,当尊重和保护儿童权益成为司法公正的重要考量时,其通过法院的
强制执行得到了很好的保障。若对方拒抗已经确定生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探望子女裁决,或者直接明确拒绝让未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一方
当事人享有探望子女的权益,那么,人
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
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施以适当的经济制裁,或者实施
司法拘留等严厉的强制性措施。
在我国实行“
离婚自由”这一婚姻基本原则下,只要符合法定程序,无论法律上的
权利义务如何分配,没有获得直接
抚养权的一方始终有权探视其子女,而有抚养权利的一方则必须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
然而,若当事人的探望行为不当,可能对子女的生理或者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决定暂停该探望行为,待情况好转,再予恢复探望。在此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必须依据法律
法规,
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保障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