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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主犯和从犯

在实际司法操作过程中,确定上述两项之间的区别可通过如下几个关键因素进行判断:
首先,事前共谋型共同犯罪中,率先提出犯罪意图的人普遍被视为首要犯罪嫌疑人(即主犯);而对于那些对其观点表示同意或支持的人,则被认为是次要的犯罪嫌疑人(即从犯)。
然而这一标准并非一成不变,有时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表现出附和态度的人员,如果实际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更加明显,同样会被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
其次,事前共谋型共同犯罪中,策划犯罪活动并负责组织、指挥的人通常被视为主犯;相反,那些被动地接受指派或命令、遵循指挥者行动的成员则被判定为从犯。
再者,从参与共同犯罪的频度来看,经常参与或全程参与共同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可以被归为主犯;而首次加入共同犯罪行列,或者参与次数不及其他人的以及只参与部分犯罪活动的,则通常被视为从犯。
最后,从参与共同犯罪的力度来看,主犯的实施行为通常强硬有力且手法残暴、技艺娴熟;然而,从犯的执行行为相对较为温和,或许技术还未达到娴熟程度。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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