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所引发的收益通常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被拆迁的房屋为公有住房,且补偿款项仅依据其面积计算而未考虑同住者角色的情况下,该部分收益将归属获取公有住房租赁权的一方所有;若该租赁权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获得,则相应的补偿款项属于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分割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