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规定,尽管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出轨方将财物赠与情人这一行为被视为于“赠与”性质相关,但若在此过程中,有一方未获得另一方明确同意便私自将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金钱或其他
财产赠与给
婚外情中的情人,则这种行为被视作是未经授权而擅自对
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置,明显地侵害到了配偶一方对于
财产权利的享有,故这种情况不能被看作为真正意义上的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