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集资诈骗罪案件中,受害者蒙受的
经济损失理应由实施此项
犯罪行径的嫌疑犯们承担。
同时,
公共安全机构(公安机关)负有责任对这些集资诈骗行为所造成的非法收益进行依法追回。在确认被查封财产的归属权问题时,倘若财产的实际所有人为受害者,那么,这些财物将在得到确认后全数归还给其权益方;反之,若是财产并不属于受害者,则必须无条件地上交国家财政。
然而,在执行追缴
赃款的过程中,我们不得对嫌疑犯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
追讨,若涉及到嫌疑犯的合法财产,应当立即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