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能满足以下构成要素,那么就可以被判定为构成
职务侵占罪:
首先,从客体要素来看,本罪的
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其次,在客观要素上,本罪主要表现在
利用职务之便,
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货币价值比较大的行为中。这里提到的“
数额较大”是指侵吞金额达到六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况。
再次,从主体要素上看,本罪的实施者是特定的人群,他们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最后,在主观要素上,本罪的
行为人必须是有明确的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意图。也就是说,行为人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在经济上获得对本单位财物的控制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至于他们是否已经实际获取或行使了这些权力,都不会影响到犯罪的成立与否。
《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