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应当由
涉嫌犯罪的
当事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
直系亲属来委托。若是委托人对于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感到不满,是有权利解除这份委托协议,并另行委托新的辩护律师。而新的律师仍然有权凭借原有的委托手续以及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会面推荐信、个人职业证书等材料,前往看守所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交流。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
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
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
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
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