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及其
近亲属有权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2. 检察院应审慎地进行调查核实,若确认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则应上报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人
民法院院长审批,并签发《
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执行
取保候审通知书》。同时,检察院还需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缴纳
保证金。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