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须视案件细节而定。倘若引荐人在事件发生之前并不知晓任何诈骗行为的存在,仅仅是充当了联络与
居间角色,且未从中获利,那么便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不必对
受害人负任何
赔偿责任。
然而,若引荐人在事件之前已经察觉到一方有实施诈骗的意图,甚或与其共同策划实施诈骗活动,那么引荐人便与
欺诈者共同构成
犯罪团伙。更为严肃的情况是,若涉及的
诈骗金额数目较大,那么这种行为将构成
刑法所规定的诈骗
罪名,引荐人亦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审判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