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到
盗窃公共或私人财物并导致其受损的案件,应依据如下准则进行处理:
(一)若盗窃者采取了破坏性的手段来获取财物,且在过程中对其他财物造成了损害,则应以盗窃罪的加重
刑罚进行惩处;如果在这一过程中还触犯了其他相关的
犯罪行为,则应选择其中最严重的一项
罪名进行惩罚;
(二)当盗窃行为已经完成之后,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或者出于报复等目的,故意损坏其他财物而构成
犯罪的,应当将盗窃罪与所构成的其他犯罪行为合并
处罚;
(三)如果盗窃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程度,但是由于损毁财物而构成了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就应该根据其他犯罪行为的性质进行
定罪量刑。对于盗窃公共或私人财物的行为,如果
涉案金额较大,或者是
多次盗窃、
入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
扒窃等情况,应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且还要处以
罚金;如果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如果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